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问题,还是社会问题。近年来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显示,五成以上的“问题儿童”来自“问题家庭”;而许多成年人的习惯性犯罪,往往也与早年的家庭生活经历有关。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对家庭教育做了相关的规定,这主要表现在教育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中,此外,国家相关政策对家庭教育也有一些规定。但总体来说,这些法律存在主体性法律缺失,有关家庭教育的制度缺乏顶层设计和总体安排;同时,有关家庭教育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很多家庭教育问题缺乏制度规范,很多家庭教育行为缺乏制度保障……这些均凸显着给家庭教育立法的迫切性。
著名教育家斯托夫人说过:“伟大始于家庭。”梁启超更认为,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家庭教育不仅仅是私域空间,同样也是公共事务。尽快制定家庭教育法,将有利于促进家庭、学校、社会三大教育体系的有机结合,全方位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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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