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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不强制具备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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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7-11-06 08:50:37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特派记者侯梦菲北京报道

        本报讯 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认定,一个是会计做假账、贪污等将不能再从事会计工作。

        修改前,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都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修改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再强制要求会计工作人员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另外,修改后的会计法对因做假账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处罚更为严厉。规定对于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同时,对于会计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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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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