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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操时被同学踢伤,校方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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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7-10-31 11:13:29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原标题:做操时被同学踢伤,校方担责吗  法院:踢伤人的学生家长承担70%医药费,学校承担30% 

        □记者段伟朵通讯员鲁维佳

        本报讯学生在课间操期间突然起纷争,其中一名同学一脚踢在另一名同学身上,致使其尾骨骨折,这个责任谁来承担?昨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经过法院判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的30%,其余70%的费用由伤人的学生家长来赔偿。

        现年17岁的赵华在郑州一所高中就读。去年9月,正在上高一的赵华在做课间操时,被站在其身后的班长刘明用脚踹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了6000余元。

        同学们之间的小纷争,却给赵华带来了不小的伤害,郑州市中心医院给出诊断意见:“骶尾部外伤,尾骨骨折”,谁来为赵华的意外担责?赵华父母认为,除了踢人的同学,校方也应该担责,毕竟事故是在校园内发生的,学校应尽管理责任。此外,学校为每一名学生买的有保险,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既然赵华在校园内受伤,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

        学校表示,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孩子的监护人。事发时两个孩子已年满16岁,虽然在做课间操,但是老师也已提醒不要打闹,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表示,学校投保的是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虽然赵华在投保名单内,但学校若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不需赔付。最终,赵华将刘明、其所就读的郑州某中学及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惠济区人民法院。惠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明同学在课间站队时将赵华踢伤,他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刘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学校作为管理者,事发时未安排老师在学校操场巡视,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刘明是直接致害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情为70%,由其父母赔偿;学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酌情为30%,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法院认定,赵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000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线索提供许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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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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